资产评估构成要素的哲学思考——资产评估程序
资产评估具体准则可分为程序性准则和实体性准则。程序性准则的哲学意义是本节讨论的重点。
资产评估程序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以下称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形成资产评估结论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资产评估程序也是规范资产评估行为、提高评估业务质量、维护资产评估服务公信力的重要保证。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等原则。
评估师的工作成果是从经济学角度来判断资产的价值。恰当的评估程序则是资产评估中“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性准则是以制度上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特征的基本性规则。资产评估程序价值可以类比法律规范中程序法的价值,我们可以认为其具有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目的性价值处于主导地位,是程序性准则所追求的评估目的与理想;工具性价值是程序准则为实现其目的性价值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
一、资产评估程序的工具性价值
评估程序的工具性价值是为实现公平、效率、安全三大目标。评估程序的公平性是为排除恣意因素,保证评估结论的客观、合理。例如:资产评估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2.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3.形成资产评估计划;4.资产勘查;5.收集、分析资产评估资料;6.评定估算;7.形成和提交资产评估报告;8.工作档案归档。准则规定评估师不得随意删减基本评估程序,限制了评估人员的恣意发挥专业判断。
评估程序的效率性是指寻求最佳处理方案和最佳判断。评估程序规定:评估师应当根据价值类型、评估对象、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
评估程序的安全性是指保障评估工组对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履行适当的程序,可使委托方、报告使用者在制度上失去了在实体与程序两方面表示不满的机会,从而使结果获得正当性。司法实践中,司法部门对执业是否适当、尽职的判断一般都是来之于评估程序是否遵循。
二、资产评估程序的目的性价值
程序性准则的目的性价值是一个能涵盖工具性价值目标,集中反映体现程序准则自身特质与精神的范畴。诺内特·塞尔兹尼克曾说:“制度有必要由目的来引导。目的能够设立批判既存的规章制度的基准,并据此开拓出变革之路。同时,如果真心实意地贯彻目的,那么,目的也自然可以制约行政裁量,从而也可以缓和制度屈服的危险”。
将资产评估程序仅理解为“评估工作的步骤”是有缺陷的,程序有其本身的独立价值和内在品质。在我国资产评估实务操作中,程序工具主义的评估观念较为浓厚,这一点我们需要注意改进。
程序性准则是实体性准则之母,程序是为实体正义而服务的手段,程序正义是否达成,应根据特定的程序在何种程度上为实体内容的实现做出了贡献来决定。如果现时不存在衡量评估结果正确性的外在标准,那么,只能通过程序的正当性来使评估结果获得正当性 ,我们实务中运用的收益现值法就是最直接的例证。程序性准则有助于引导司法实践逐渐从注重评估结果转向注重评估程序的恰当履行,保护评估师、评估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明确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监督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