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修正案相关宣传教育系列活动(二)
为进一步推进新刑法修正案相关宣传教育系列活动,夯实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风险意识,公司近日组织部分业务骨干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主要修改内容,并就具体案例展开讨论。
案例中,A公司为发行私募债券融资,虚增公司营业额、利润总额、资本公积金,虚构银行授信额度,隐瞒外债。为A公司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出具虚假报告,甚至收受A公司贿赂,在A公司无法偿还本息的情况下,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定A公司及相关人员犯有欺诈发行债券罪,中介机构相关从业人员犯有受贿罪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以上单位及个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学习过程中,大家就本案中依据新刑法修正案所涉及的犯罪事实、风险漏洞、中介机构责任及违法后果等内容展开热烈讨论,深刻体会到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业务实施过程中秉持职业道德、提高专业修养、深化风险把控意识、推行“精细化”执业,对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同时,大家也充分认识到,在国家严格防范金融风险、大力打击金融犯罪、日益完善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大背景下,中介机构唯有以质量换发展、以专业拓市场、杜绝与自身质量控制水平不匹配的盲目扩张,勤勉尽责、脚踏实地,才能承担起时代赋予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
下一步,公司将按照规划,继续开展新刑法修正案的相关宣传教育系列活动。